恒达娱乐-挂机本标准的第3章、5.2、5.3、5.4和8. 1,8.2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定义部分非等效采用了《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法规》(2003版)。
1)定义的描述,参照《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法规》(2003版)和《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增加了特种葡萄酒利口葡萄酒、冰葡萄酒、贵腐葡萄酒、产膜葡萄酒、低醇葡萄酒、脱醇葡萄酒和山葡萄酒的定义;
2)产品分类,除保留GB/T 150371994中按色泽和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外,还增加了按含糖量进行分类;
总酸不作要求,以实测值表示,以便于葡萄酒类型的判定;
增加了柠檬酸、铜、甲醇、防腐剂限量指标;其中苯甲酸在发酵过程中可自然产生,并非人工添加,因此规定了上限;
规定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和“增稠剂”;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国家葡萄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葡萄酒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李记明、田雅丽、王树生、朱济义、陈勇、董新义、田栖静。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含糖(以葡萄糖计)小于或等于4.0g/L的葡萄酒。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9.0g/L的葡萄酒。
含糖大于干葡萄酒,最高为12.0g/L的葡萄酒。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 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18.0g/L的葡萄酒。
在20C时,二氧化碳(全部自然发酵产生)压力大于等于0.35MPa(对于容量小于250mL的瓶子二氧化碳压力等于或大于0.3MPa)的起泡葡萄酒。
酒中糖含量小于或等于12.0g/L(允许差为3.0g/L)的高泡葡萄酒。
在20℃时,二氧化碳(全部自然发酵产生)压力在0.05MPa〜0.34MPa的起泡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为12%(体积分数)以上的葡萄酒中,加入葡萄白兰地、食用酒精或葡萄酒精以及葡萄汁、浓缩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白砂糖等,使其终产品酒精度为15.0%〜22.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是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泡葡萄酒类似物理特性的葡萄酒。
将葡萄推迟采收,当气温低于-7℃使葡萄在树枝上保持一定时间,结冰,采收,在结冰状态下压榨, 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外加糖源)。
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实感染了灰绿葡萄孢,使果实的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用这种葡萄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葡萄汁经过全部酒精发酵,在酒的自由表面产生一层典型的酵母膜后,可加入葡萄白兰地、葡萄酒精或食用酒精,所含酒精度等于或大于15.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以葡萄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馏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采用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酒精度为1.0%〜7.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采用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酒精度为0.5%〜1.0%(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采用鲜山葡萄(包括毛葡萄、刺葡萄、秋葡萄等野生葡萄)或山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 (体积分数)。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
b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9.0g/L。
c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18.0g/L。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
7.2.1按表3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7.2.2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
7.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岀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7.3.1.2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二氧化碳、总二氧化硫、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
7.3.2.2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7.4.1.1A类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干浸出物、挥发酸、甲醇、柠檬酸、防腐剂、卫生要求、净含量、标签。
7.4.2检验结果有两项以下(含两项)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4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8.1 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 10344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注:单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标注原料与辅料;添加防腐剂的葡萄酒应标注具体名称。
8.2 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应符合3. 3,3. 4,3. 5的定义。
8.3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9.1.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起泡葡萄酒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耐压要求。
9.2.2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9.2.4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自然、悦目、澄清(透明)、有光泽;具有纯正、浓郁、优雅和谐的果香(酒香),诸香协调,口感细腻、舒顺、酒体丰满、完整、回味绵长,具该产品应有的怡人的风格。
具有该产品的色泽;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具有纯正和谐的果香(酒香),口感纯正,较舒顺较完整,优雅,回味较长,具良好的风格。
与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略有不同,缺少自然感,允许有少量沉淀,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口感尚平衡,欠协调、完整,无明显缺陷。
*资讯投稿与商务合作,请查看“FoodTalks商务合作方案”,并联系Tutu(微信:FBIF_media)。
*如遇二维码失效无法加群,请联系工作人员Lemon(微信号:FBIF_Lemon)。